韩某犯危险驾驶罪,法院判处缓刑三个月
【案 由】危险驾驶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韩某,男,1969年6月5日生,住所地: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XX路XX号。
公诉机关诉称,2018年12月26日1时39分许,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汽车,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彩田路梅林立交南往北路段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结果为134mg/100m1。 随后,执勤民警带被告人到医院抽取血样。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: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,含量161.10mg/100m1。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,建议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【争议焦点】
韩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理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,作出(2019)0304刑初353号判决书,判决如下:被告韩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危险驾驶罪。检察院提起公诉,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两个月以下拘役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国晖律师在韩某的委托之下,了解案件基本情况,为其发表辩护。辩护意见如下:
一、韩某的犯罪情节轻微,属于“隔时醉酒”;
二、韩某认罪态度良好;
三、韩某是初犯、偶犯,有坦白的情节。
最后,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,判处韩某拘役一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当事人对该结果很满意。
【相关规定】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XS0022档案编写】